成都市工伤认定办理流程指南
2019-03-13 16:25:54
事项名称: | 职工工伤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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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工伤保险处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
事项属性: | 办事服务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分类: | 工伤保险,成都市 | ||
办理时限: | 60日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联系电话: | 87706786 | |
监督电话: | 87706866 | 首问责任人: | 陈莹 |
办理地址: | 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4号12楼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窗口 | ||
申请条件: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法定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2、《工伤认定办法》 。 | ||
办理程序: |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第二步: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第三步:在60日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认定结论,由窗口工作人员将认定结论送达申请人。 | ||
申请材料: |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职工个人或近亲属申请在一年)内,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查询通知单。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单位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证明材料。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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