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参加仲裁活动告知书

2019-03-14 09:53:45

1[申请人]应当提供被申请人真实的主体资格信息,因申请人提供的信息错误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仲裁请求模棱两可、混乱不明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2[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答辩书一式三份,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单位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3[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规定》的要求参加仲裁活动,如有违反,造成不利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4[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本委依职权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5[集体争议]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并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字的推举代表人书和被代表人申明。

6[反申请]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内书面提出,经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答辩期满后提出的,另案处理。

7[管辖异议] (1)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理由是否成立,由本委决定。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2)用人单位注册或登记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注册或登记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

8[举证及证据](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提交。未按规定提交或不提供证据的,承担不利后果。(2)证据应当一次性完整提交,须提交复印件一式两份(根据被申请人数量递增),附目录、编号,并装订成册。(3)开庭时带证据原件。(4)录音证据须整理成文字材料提交。(5)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证据。(6)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书面提出,并附证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出庭作证时带身份证原件;同一案件的当事人不能互为证人。

9[准时到庭]当事人必须按照《开庭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准时到庭,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10[审理时限](1)当事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2)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4)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11[协商、调解](1)本委倡导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协商意愿的,应及时告知仲裁员;(2)本委促进调解解决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配合调解,不愿接受调解或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依法予以裁决。

12[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对于开庭通知书已经送达被申请人的案件,申请人提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案件需重新送达,开庭时间延后,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13[仲裁时效]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