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仲裁旁听须知
2019-03-14 09:56:38
为维护仲裁庭秩序,提高庭审质量,规范旁听行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1、旁听者提出旁听由仲裁员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同意旁听的,不安排旁听。
2、经同意旁听后,旁听者应亲自到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接待室(2210室)办理旁听手续。
3、办理旁听手续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在接待室登记薄上登记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及旁听时间、仲裁庭号。
4、旁听者进入仲裁庭时,应出示旁听证。
5、旁听者参加旁听,应遵守仲裁庭纪律。
6、旁听者不得将旁听证转借他人,如因自身原因无法参加旁听或旁听结束后,应将旁听证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