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应当认定容留卖淫的情节:
容留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容留二人以上卖淫的;
(二)容留、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三)一年内曾因容留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卖淫行为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容留他人卖淫应当认定“情节严重”情形:
(一)容留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容留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他: 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