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应该判给谁

2019-03-15 15:28:50

抚养权纠纷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总的原则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考虑因素包括:

1.父母双方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2.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8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相关解释: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父母双方条件基本相同,双方要求抚养,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