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交强险范围是否需要继续赔偿
案例:黄先生驾驶轿车与老谢骑的自行车发生刮蹭碰撞,造成老谢倒地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队责任认定,老谢负事故全部责任,黄先生无责任,老谢就医治疗花去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50500元。老谢认为保险公司的赔偿过低,能否要求黄先生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判令无责机动车承担不超过交强险无责限额赔偿。
根据2008年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即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是有责赔偿限额的10%,额度合计12100元。本纠纷中,对于事故的发生,机动车驾驶人黄先生无责任,骑自行车的老谢负全责。因此,对于老谢的损害,仅能在车辆投保的交强险无责任的赔偿限额12100元范围内获得赔付,不足部分,不能要求无责的机动车驾驶人黄先生赔偿。因此,黄先生在保险公司赔付后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所谓不超过百分之十,就是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或者在百分之十以下承担赔偿责任。对此,首先不能绝对理解为就是百分之十,可以在百分之十以下确定赔偿责任。其次,究竟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主要是根据受到损害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则应当在百分之五以下承担责任,一般不要低于百分之五;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普通过失,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百分之六或者百分之七的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仅仅是一般过失,则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或者百分之九的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完全没有过错,则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