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是。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准予离婚的,应当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并应当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
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