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前买房并支付了首付款,婚后还贷,房屋登记在支付首付款这方名下,离婚时,房屋的权属如何认定?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019-04-04 14:59:14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此种情形下,应当根据购房的资金来源及各部分资金在全部房价款中所占的比例来考量分割原则,不能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在按揭贷款买房,婚前付首付、婚后还贷的情形下,对于房屋的性质,应当根据买房的资金来源进行分析。买房资金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购房者在婚前缴纳的首付款以及其个人在婚前偿还的贷款;第二部分,购房者结婚后、离婚前的还贷部分;第三部分,如果离婚时贷款还没有还清,那么离婚时谁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谁就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

离婚时,房屋归谁所有,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即支付首付款的一方),还没有归还的贷款相应地转为这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偿还。但是,产权登记一方应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的原则为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补偿的内容包括:(1)按照比例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原则上为一半,但不绝对。(2)按照共同还贷占总房款的比例补偿房屋增值部分,原则上为一半,但不绝对。

在实践中,还要考虑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长短,以及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等等,所以,并不排除房屋判归夫妻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得到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也需要向对方支付补偿,并继续承担剩余的银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