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但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时,不可认定全部出资都是对出名一方子女的赠与。出于平衡双方父母利益的考虑,此时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出资,仍然应当认定双方父母的出资是分别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双方子女将受赠的出资用于购买房屋后,按照出资份额对该房屋按份共有。当然,如果各方当事人对出资的归属和房屋的权属另有约定的,要遵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