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男方与女方约定将自己婚前的一套房产赠与女方,但没有及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男方能否请求撤销房产赠与

2019-04-04 15:04:58

当事人双方结婚时,男方与女方约定将自己婚前的一套房产赠与女方,但没有及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后男方发现女方婚后仍然与前男友密切往来、关系暧昧,加之婆媳关系不睦,女方坚决要求离婚,并主张法院判令男方配合其完成房产过户手续。男方则请求撤销房产赠与。请问法院会如何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是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即便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也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尚未发生转移;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其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