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男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男方应该怎么办

2019-04-04 15:11:33

女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男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查证,女方的身份证件系伪造,男方起诉离婚被法院裁定驳回,理由是没有明确的被告,此种情况男方有什么救济途径?

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身份证等证明材料,骗取了结婚证,其目的是为了骗取钱财,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婚姻登记机关虽然尽了审慎审查的义务,但因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且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结婚登记的条件,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主要有行政主体进行认定和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认定两种方式,现鉴于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受理此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因此,受骗一方的救济途径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