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到期没有清偿,出借人和借款人经过对账,由借款人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将前期所欠借款本息均作为后期借款本金,这种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19-04-04 15:28:55

这种由借款人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将前期所欠借款本息均作为后期借款本金计算利息的做法,实际上是对借款计算复利的约定,俗称“利滚利”。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民间借贷中的复利,并不一概否认,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完全承认。当事人约定的复利能否得到法律的承认,主要看复利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利率标准。具体而言,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中关于前期借款利率的标准如果没有超过年利率24%,那么前期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到后期的借款本金之中。但是在将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情况下,仍需要坚持全部借款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率标准的原则,也就是说,在经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后,最终借款人需要向出借人支付的全部利息和本金的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和以最初借款本金作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