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019-04-18 12:16:45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应当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诉前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