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一定要以离婚为前提
2019-04-18 12:21:30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从该规定可以得出,适用该项规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配偶一方具有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第二,过错导致离婚后果出现的。第三,对方为“无过错方”。也就是说,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原因并出现了离婚的结果。那些当事人不以离婚为前提提出该项诉请的,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该项诉请的,都不符合法律规定。有鉴于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外,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本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制度,是出于对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如果有过错一方以自己存在过错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主张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准予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