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债权人借款期限内未主张利息或证据不足的,借期内利息不予支持。

2019-04-19 18:19:27

案情:

雷某某李某某系朋友关系,雷某某向李某某借款9万元,约定2月后归还,同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到期后,雷某某陆续归还3万元,剩余6万元拖欠不还,故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剩余借款60000元,并按月息2%标准支付每个月实际借款利息,自2015年2月26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为615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

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凭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民间借贷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本案予以确认。

关于借款利息,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利息,原告陈述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每月3%,但并未举出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发送的短信中虽提到利息,但并未明确利率、利息支付方式等。对于原告多主张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