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日转账8888.88能否认定借贷关系

2019-04-22 20:37:26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徐某,周某某系恋爱关系,周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转款给徐某,分别为2016年9月22日2万元、10月7日1万元、10月14日1万元、11月9日1万元、11月20日2000元、11月21日2000元、11月28日5000元,2017年1月5日3000元、1月15日2000元、2月19日5000元、3月3日5000元、4月24日1万元、5月13日1万元、5月21日4000元(后3笔为手机银行转账),累计98000元。另外,周某某于2017年1月29日微信转账8888.88元给徐某。

一审法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视为具备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以现金交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双方还有8888.88元、520元、1314元等款项往来,这些款项显然属于双方之间不同于借款的其他经济往来,徐某要求将这些款项作为还款扣除,理由不能成立。

完整文章来源参考判决书:(2018)苏05民终104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