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2019-04-23 09:10:49
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但一方面,抚养费是一种基于父母与子女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特殊的、持续性的、具有身份属性的债权,关乎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保障利益;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权利的行使受制于监护人的法律意识。
从保护未成年人子女权益角度出发,不能苛求未成年人子女和其监护人能够理解诉讼时效并及时行使权利,因此抚养费案件并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此《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也予以了明确规定: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