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如何认定为自首行为
2019-04-23 11:13:21
危险驾驶罪中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是自首,而审查的关键是是否属于主动投案。危险驾驶行为被查处通常要么是因民警设卡或巡逻查获,要么是发生事故有人报警而查获。
对于民警设卡或巡逻查获的行为人,一般情况下,饮酒后驾车均是心存侥幸,期待自己不会被警察查获,后因民警设卡或巡逻被查获时通常都是被动被查,不存在自首的适用空间。需要注意的是,部分行为人看到前方有警察设卡,自知无路可逃,主动上前交代自己饮酒后驾车,该种情形行为人表面上虽系主动,但这里的主动实际上是被迫无奈,也应属于被动到案的情形,不构成自首。
对于发生事故有人报警而查获的行为人,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己主动或委托他人报警,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第一种情况下,不管是发生单方事故还是多方事故,行为人报案的直接动机是为了事故责任的认定或是怕遭遇“碰瓷”等各方面的原因,报案动机均不影响自动投案的认定。只要其在打报警电话时或报警后警察到现场来时,主动向警察交代自己饮酒后驾车的事实,并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就应该认定其为自动投案。第二种情况是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的。审查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自动投案,同样要从两方面来考虑。一是要审查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他人报警而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这里既包含行为人明知他人已经报警的认识因素,也包含行为人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意志因素。“明知”是指行为人确切地知道他人已经报警,“自愿留在现场”是指行为人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虽没有亲自报警,但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能逃而不逃,自愿将自己交付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