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代步费能否要求肇事方赔偿

2019-04-28 12:17:39
陈某驾驶川A××轿车与廖兴某驾驶的车辆川A××发生碰撞,无人员伤亡。车辆川A××smart受损后于2018年3月18日被送往成都怡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致公民财产受损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评判:1.车辆维修费:车辆维修费共计82854.91元,陈某已垫付1740.02元,故一审法院支持81114.89元;2.代步费:考虑到官亚某的住所与工作地的距离,一审法院酌情支持每天100元,自2018年3月17日计算至2018年6月19日,共计95天,请求9000元适当,一审法院院予以确认。

来源: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川01民终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