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适用缓刑吗?
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所以在高速路醉驾属于从重处罚行为。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规定:
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环境、危险程度、损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
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 200 毫克/100 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
(3)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药物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
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行为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
罪的;
(8)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9)其他不适用缓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