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农转非证明,社保局参保证明,村委会证明能否达到证明为失地农民,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目的
案情:
焦云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新津县成新大件路成都方向辅道由花源往花桥方向逆行至成新大件路金科路口,遇沿成新大件路由花桥往花源方向行驶至此右转弯由鞠某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鞠某避让不及,致使川A**号正三轮摩托车正前部与川A**号小型轿车左前部相撞,造成焦云某当场死亡。新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焦云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黄福某、焦某系焦云某之妻、女儿,焦云某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原审法院认为:
根据庭审质证采信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审法院确认:焦云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鞠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为7:3。黄福某、焦某提交了新津县社保局出具的农转非证据证明焦云某属被征地农民,故其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列入本案的赔偿费用如下:死亡赔偿金447360元、丧葬费20897元、精神抚慰金酌定20000元、办理丧葬事务的交通费800元、误工损失1000元,共计490057元。
焦某、黄福某为证明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黄福某的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查询单。2、新津县花源镇杨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
争议焦点为:
焦云某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新津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农转非人员社保基本信息》中显示焦云某的人员类别为“被征地年龄男60,女55以下人员”,征地日期为2012年5月31日。从该社保信息可以看出,焦云某系被征地人员,在被征地之后购买了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的缴纳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此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虽然该管理局不是证明城镇、农村居民的法定机构,但是该管理局在居民缴纳社会保险时会尽严格的审查义务。被征地人员作为参保人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的明确规定,焦云某的社保信息中明确其类别是被征地人员,也有具体的征地日期,加之作为家庭成员的黄福某也因征地而参保。焦某、黄福某提交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焦云某因土地征收而脱离农业生产变更户口性质的事实,新津县花源镇杨柳村村民委员的证明也可佐证以上事实。紫*财保四川分公司对焦云某的身份有异议,但没有提交相反证据证明焦云某不是未征地农村居民。
判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完整判决参考: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成民终字第26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