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继续卖淫,此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
2019-04-29 21:32:26
【案情】
被告人:郑某,女,18岁(1973年8月25日生),四川省简阳县石盘乡白塔村农民。1991年12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从1990年3月起开始卖淫。1991年3月,郑某自行到四川省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经确诊为患有淋病和尖锐湿疣。医务人员告诉她患了性病,她就一直在该院治疗。郑某知道自己患有淋病等性病后,仍在同年10月先后与张××、刘××奸宿,共收得120元。公安机关于11月12日将郑某抓获,经送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她仍患有尖锐湿疣。据郑某供称:她是为了不让父母知道自己患了性病,为挣钱治病而继续卖淫。
【审判】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过不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继续卖淫,其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1992年5月6日,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郑某没有提出上诉。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