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约定赠与给子女的房产,离婚后,夫妻能否要求撤销赠与
2019-04-29 15:39:56
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该房屋,二人可对相关财产权利进行处分。原、被告在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婚生子所有,赠与意思表示真实。王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其作出放弃接受赠与显然与当前认知水平不相符合。而肖某和王某作为王某某的监护人,应当积极履行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职责。二人作为赠与的一方当事人,更无权替王某某作出放弃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就有恶意串通侵占未成年被监护人财产的嫌疑。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原、被告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不得对涉案房屋进行物权意义上的处分。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成年人的权益常常会被忽视,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原、被告既然在离婚时将该房产赠与婚生子,在未成年婚生子有权作出有效的意思表示之前,原、被告作为监护人应当积极维护未成年婚生子的财产权益,更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对未成年婚生子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