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纠纷发生矛盾,一方故意伤害对方构成刑事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2019-04-30 11:20:02
陈某某因离婚纠纷而对被害人周某某心生怨恨,2011年2月8日10时许,在成都市锦江区新半边街和老半边街交汇处,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将周某某面部、肩部及右腕部刺伤(经鉴定属轻伤)。2011年12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抓获。
另查明,经本院调解,被告人陈某某亲属代其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被告人陈某某有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