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能否作为法律证据

2018-11-24 17:29:13

合法的录音资料享有法定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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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理由 

在证据认定过程中,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具备是证据的基本要素。同时,法定证据规则的严格遵守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环节。本案对证据规则的适用具有积极的实践指导意义,应当推荐为教学型案例。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会民一初字第65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2014-10-15 

主审法官:马强  

关键词 劳务纠纷;证明力;

证据能力;录音资料 

案情摘要

 2009年4月,原告石某和被告张某双方口头约定,被告雇佣原告在被告的工地干活。后原告干活40天。工程完工以后,被告以无钱支付为由,只给了原告200元,其余7800元没有支付。后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其支付劳务费及利息。法院审理中,原告提供了录音材料,证明原、被告之间构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石杰劳务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录音资料是否具有法定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裁判要点 

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必须结合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展开。首先,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本身形成过程中的客观性,而非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其次,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以及该证据的来源合法等等。我国法律中明确排除了非法证据的证明能力,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后,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只有满足这三大要素才有资格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生效文书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会民一初字第6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