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车门撞人,商业险应该如何赔付
争议:
乘客开门导致的事故责任是否能够计入商业险理赔范围。
观点:
乘客的操作行为应视为驾驶员行为的延伸,对于车外第三人而言,乘客的操作行为与驾驶员的操作行为是无法区分的。因此,乘客和驾驶员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事故车辆所涉商业三者险对车外受害人的统一赔付。
裁判要点:
车辆操控由驾驶员控,乘客开门操作行为也应视为驾驶员行为的延伸,而对于车外第三人而言,乘客的操作行为与驾驶员的操作行为也是无法区分的。因此,上述情形中,虽然驾驶员和乘客有事故责任划分,但并不因此影响事故车辆所涉商业三者险对车外受害人原告的统一赔付,意即乘客责任部分也应计算入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
相关案情:
原告高幼某诉称:2015年5月2日11时许,被告李继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南翔村村道时,该车车上乘客被告马玉某在打开右后门过程中,车门与沿村道行驶的原告高幼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高幼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继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马玉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高幼某无责。原告高幼某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6637.69元、护理费8460元(141元/天×;60天)、营养费3000元(50元/天×;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50元/天×;7天)、残疾赔偿金222941.4元(43714元/年×;17年×;30%)、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2100元、交通费1500元,上述损失共计259989.09元。现请求判令:被告人民保险亳州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上述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李继某、马玉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继某、马玉某承担。 被告李继某、马玉某口头辩称:一、原告诉称的交通事故的事实以及责任认定,我方没有异议。二、事故发生后,被告李继某为原告垫付1000元现金,要求予以返还。三、皖S×;×;×;×;×;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民保险亳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险20万(含不计免赔),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全部由被告人民保险亳州公司承担。四、其他意见以被告人民保险亳州公司意见为准。 被告人民保险亳州公司口头辩称:一、对原告诉称的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但责任认定有异议,我司认为原告骑车过程中未注意安全,应自负10%的赔偿责任。二、皖S×;×;×;×;×;号小型轿车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万元(含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的损失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各分项限额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我司按次要责任3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三、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医疗费金额无异议,但应按20%比例剔除非医保用药;护理费,时间无异议,标准认可3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时间均无异议,标准均认可30元/天;残疾赔偿金,对伤残等级不认可,我司已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可5000元;鉴定费不是直接损失,我司不予认可;交通费,没有相关票据,我司不予认可;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我司不予承担。四、对被告李继某垫付的费用,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本案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治疗终结后,自行委托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多处软组织挫伤、L3和L5椎体压缩性骨折,经住院对症治疗后,目前病情稳定,仍遗留腰部活动轻度受限,已构成八级伤残,建议护理期限为60日,营养期限为60日。事故发生后,被告李继某为原告垫付现金1000元,该款被告人民保险亳州公司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另查明,皖S×;×;×;×;×;号小型轿车向被告人民保险亳州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险),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为122000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分别为1万元、11万元和2000元),商业三者险限额为20万元。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间内。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清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户口本,被告李继某提供的交强险保单和商业三者险保单等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所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和已查明的本案事实,本院依法核定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一)医疗费用项:医疗费,经核算金额无误,且被告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计6637.69元;营养费3000元(50元/天×;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50元/天×;7天);该项计9987.69元。(二)伤残赔偿项:护理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护理人员实际收入减少或近三年工资收入状况,现其主张的护理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时间参加鉴定意见,计8460元(141元/天×;60天);残疾赔偿金222941.40元(43714元×;17年×;30%);交通费酌定600元;该项计232001.40元。上述物质损失总计241989.09元。另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和各方过错责任,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