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一方同意私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情人无效

2018-11-26 15:48:51

赠与小三

相关案例:

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马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在王某与马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2016年7月起,被告马某在原告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存款216800元以及价值10000元手表一块赠与李某。后原告王某请求确认被告马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的行为无效,并请求判令李某返还该案赠与款项及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李某辩称其有权利。经审理,该案判决确认被告马某对被告李某人民币216800元以及价值10000元手表一块赠与行为无效,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216800元,利息10623.2元及手表折价款10000元,共计237423.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夫妻双方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夫妻一方不得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或者全部擅自进行处分,一方无权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另一方事后未追认或者处分人在签订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该处分行为无效。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