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国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承包工地务工工资拖欠)判决案例

2021-01-23 14:32:11

        案号:(2020)川1402民初4144号

        原告:汤国*,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阳*,眉山市东坡区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徐*,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缺席)

        原告汤国*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工工资)3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承包的位于陕西省吴堡县等工地做工,2019年7月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3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时间又打成了做工期间的时间,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出具后,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工资。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徐*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了借条及证人证言,拟证明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务工,所得报酬通过双方协商已经转为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协议。本院认为,借条系原件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故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承包的位于陕西省吴堡县等工地做工,2019年7月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35000元。经双方协商达成将该笔人工工资转换为借款本金,由原告借与被告使用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徐*因资金原因,借到汤国*现金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于2019.12.30之前还清,如未付清,徐*承担一切后果责任。借条出具后,被告至今未偿还该笔借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借条、当庭证人证言及其当庭陈述能够充分证明被告尚欠原告人工工资转换成借款35000元未付的事实。借条约定案涉款项在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被告到期未偿还,已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3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汤国*借款35000元。

        如被告未在上述履行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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