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吴文某拖欠货款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2021-01-24 10:03:45

        案号:2021)川1028民初116号

        标签:合同买卖纠纷,欠条,拖欠货款。

        原告:李*,男,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现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告:吴文*,男,199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武宁县。

        原告李*诉被告吴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8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接室内装饰业务,2018年3月在原告处购买瓷砖,于2018年3月13日开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隆昌华*建材经营部巴丹瓷砖李*款8000整,大写捌仟元整,被告亲笔签名。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直至今日,已无法联系被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提供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信息打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表、欠条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000.00元。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另查明:隆昌县华益建材经营部于2018年12月27日注销工商登记,原告李*系隆昌县华益建材经营部经营者。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瓷砖,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在收货后对所欠货款金额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予以确认,2019年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00元,尚欠5000.00元,经原告催收,至今未付,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5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货款50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吴文*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