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成都市新都区饮酒后驾驶危险驾驶罪判刑案例

2021-01-27 15:35:42

          我们平时生活中听到的主要是醉驾(酒精含量≥80mg/100ml)型的危险驾驶罪,根据法律规定,追逐竞驶,严重超员超速、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情形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0年7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川AJ××××的灰色“飞度”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滨江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被告人刘某某驾车行驶至××街道××路××号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92.2mg/100mL。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