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优先效力规则的适用

2018-11-26 23:18:19

物权优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4条。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实践中,应当注意物权优先效力规则的适用问题。首先,一般情况下,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在一物二卖的情况下,一物之上同时存在所有权和债权,已经登记的买受人取得了所有权,则即使债权人的债权发生在先,也不能就该标的物主张权利。当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第二,当同一物上多项他物权并存时,一般应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即我国物权法所确立的“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如物权法第136条规定,“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第三,关于物权的优先效力,需要注意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例外情形。例如,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特别法中赋予某些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甚至基于公共政策考虑赋予特定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效力。

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

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779~7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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