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马某(被告辩解情侣关系)无借条借款纠纷
2021-02-05 12:02:17
概要:情侣关系、无借款合同
原告:曾某
被告:马某
原告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资金紧张名义从2020年3月8日起陆陆续续向原告借款,截止到2020年4月5日,共计借款50000元,后被告偿还10000元,现还欠40000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还。
被告马刚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在诉状上陈述的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不属实,其实双方当时系情侣关系,是在疫情期间在网上认识的,当时是奔着结婚去的,最后由于马刚生病,原告方不愿意跟马刚在一起了,对于借钱的事实,是原告无偿捐助给被告看病的,文字上并没有明确说是借款,但对于其在马刚生病时给予了支持是予以认可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系朋友关系,原告于2020年3月8日起直到4月15日陆续向被告转款50000元,2020年7月5日和7月9日被告向原告转款共计10000元,在双方2020年7月份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要求还钱,被告回复会还钱。
本院认为:原告虽未提供借条或书面借款合同等证据,但从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双方认可的被告向原告已偿还10000元的事实,能够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对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借款应当归还,双方均认可原告向被告转款50000元,即原告向被告总计借款50000元,被告已偿还10000元,还有40000元应当予以偿还,被告辩解不是借款,但证据不足,对其辩解理由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