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恋爱关系)微信转账不当得利返还起诉案例

2021-02-07 23:17:10

男女朋友(恋爱关系)微信转账不当得利起诉案例

关键词:恋爱关系、男女朋友、微信转账、不当得利返还、解除恋爱关系

上诉人:刘学某

被上诉人:徐春某

一审案情:

        徐春某与刘学某经人介绍认识。同年7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从2019年7月起至2020年3月止,刘学某以偿还银行贷款等为由,先后多次向徐春某索取现金共计173000元(通过微信方式转款)。2020年3月,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徐春某要求刘学某退还上述款项,但刘学某仅归还25000元,余款拒不归还

二审被告陈述:

        刘学某与徐春某均陈述徐春某向刘学某转账并非赠与。徐春某陈述向刘学某转账并非借款,而是为了维系双方的恋爱关系。刘学某陈述其收到了徐春某的转款,但双方在解除恋爱关系后,已将全部款项退还徐春某,但不能陈述还款的详细情况。

法院判决:

        刘学某上诉主张双方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构成民间借贷关系需要给付款项一方与接收款项一方共同达成借款合意,本案中,徐春某陈述并非是向刘学某出借款项,而是为了维系双方的恋爱关系,刘学某在双方恋爱期间也无向徐春某借款的意思表示,故双方并未达成借款合意,刘学某主张双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刘学某主张已全部归还徐春某所转款项,但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也不能对归还案涉款项的详情作出具体的描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判决刘学某向徐春某返还14230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刘学某主张已全部归还转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