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能否撤销赠与

2021-02-08 10:01:15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能否撤销赠与

        法院观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不能撤销。

        首先,离婚协议系夫妻婚姻关系解除下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财产清算协议,通常情形下它不仅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处理,还可能涉及对配偶另一方的经济补偿、经济帮助、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子女抚养费的承担,甚至在抚养费之外,为子女利益考虑提供更好的财产安排,“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作为离婚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离婚协议中的其他内容约定相互依存,整个离婚协议内容具有不可分的牵连性而具有“整体性”的特征,故一般情形“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不能任意单独撤销,但在特定情况下,可因欺诈、胁迫等事由导致离婚协议财产处理内容的部分或整体撤销。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等共同财产赠与子女,貌似纯粹的财产处分,实质牵涉到婚姻关系存续、子女抚养等人身关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考虑的往往不是抚养义务的履行问题,而是为了满足各种复杂的情感上或经济上的需求:弥补离婚对子女所带来的身心伤害、为子女未来婚嫁立业提前作出安排、对实际抚养一方提供居住等经济上的便利和保障、避免家庭财产随着一方未来组建新的家庭而外流、在存在多个子女的情况下将特定财产排除在继承范围之外,作出此类财产安排的背后往往是各种复杂的情感、伦理、经济动因的综合考量,而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子女财产(房屋等)不同。故考量“赠与子女财产”条款能否撤销这个问题又必须落实在“离婚”这一特殊语境之中,并结合离婚协议中其他的人身、财产安排加以综合判断。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不能剥离出来作为财产约定来看待并进而单独适用合同法有关赠与的规定。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赠与条款作为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不能与其他条款分离,夫妻双方应遵照履行。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夫妻双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仍有救济途径,但仅限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号:2020)黔民申1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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