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买卖合同

2021-03-31 09:34:45

    裁判观点:商家未告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车辆,不能注册登记上路行驶,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买卖合同

    2020年3月18日,陈某从T电瓶车经营部购买了一辆S新能源汽车公司生产的新能源电动车,价格为45300元。T电瓶车经营部随车提供小型电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载明了车辆型号、车辆识别号及最高车速等有关技术数据内容,并载明该车经过检验,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同日,T电瓶车经营部对陈某进行了电瓶车操作培训,为其办理了电瓶车辆行业安全技能操作证、电瓶车安全登记保险识别证,并为该案涉车辆办理了川电编FXXXX车牌。2020年5月23日,陈某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车辆管理所以其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该车的型号、发动机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为由不予受理,并告知陈某车辆不能上路行驶。陈某与T电瓶车经营部协商退还车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T电瓶车经营部返还购车款45300元。

    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车辆系S新能源汽车公司参照已有的其他相关机动车国家标准生产,故该车属于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机动车”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案涉车辆没有被列入国务院机动车产品生产目录中,因而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无法上牌,严禁上路行驶。T电瓶车经营部明知所销售的电动车不在国家生产目录内,车辆管理部门无法注册登记、核发牌照,应如实向购买者告知,但其仅对不具有驾驶资格的陈某简单进行电动车操作培训后核发行业安全技能操作证,为案涉车辆上了川电编FXXXX车牌,具有一定的误导作用,致使陈某所购买的电动车不能上路行驶,构成违约。据此,该院判决:解除双方小型电动车买卖合同,T电瓶车经营部返还陈某购车款45300元,陈某退还所购买的小型电动车。T电瓶车经营部不服提起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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