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影像资料丢失可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1-03-31 09:29:00
2018年1月6日,钟某、金某通过微信与X婚礼婚庆服务部经营者联系,确定由该服务部为两人婚礼提供司仪和摄像,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费用,其中摄像费900元。婚礼结束后,X婚礼婚庆服务部告知电脑损坏并无法修复导致婚礼视频影像资料丢失。双方就赔偿等问题协商未果,钟某、金某遂诉至法院,请求X婚礼婚庆服务部返还婚礼摄像服务费900元,赔偿因婚礼视频损坏造成的精神损失费8000元。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钟某、金某与X婚礼婚庆服务部通过微信方式确定的庆典服务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钟某、金某如约支付了摄像服务等费用,X婚礼婚庆服务部亦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X婚礼婚庆服务部因电脑损坏导致婚礼视频影像资料丢失的行为,构成违约。同时,新人的婚礼影像资料具有重大的情感价值和一定的人格象征意义,是无法补救、不可替代的特种纪念品,X婚礼婚庆服务部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婚礼视频永久丢失,给钟某、金某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其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尚属合理,依法应予支持。据此,该院判决:X婚礼婚庆服务部返还钟某、金某婚礼摄像服务费900元并赔偿钟某、金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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