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货物误点确认收货消费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2021-03-31 09:31:27
概要:未收到货物误点确认收货,商家拒绝发货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戴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12:10通过拼多多在“XX家具”网络店铺下单购买组合家具,价格2400元。网络购物截屏显示:发货时间2020年5月28日23:34:08,物流公司为宅急送快递,快递单号为XXXXXXXXXX。戴某某提供的徽商银行信息及账单详情截屏载明:戴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12:10快捷支付2400元。“XX家具”店铺开办人系赖某某。宅急送快递官网查询快递单号XXXXXXXXXX无记录。戴某某称其误点确认收货,赖某某拒绝退款、发货。戴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网络购物合同,并判令赖某某返还其购物款2400元及利息。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戴某某通过网络向赖某某购货并支付货款,赖某某应按约向戴某某发送货物。戴某某诉称未收到赖某某货物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赖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未举证证明已向戴某某供货,故对戴某某关于解除网络购物合同、赖某某返还购物款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该院判决:解除戴某某与赖某某间的网络购物合同,赖某某返还戴某某货款2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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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