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2021-04-12 22:50:51

         邹某某与秦某原系朋友关系。2018年双方认识后,秦某以各种理由多次向邹某某借款,邹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秦某出借183160.38元,以银行卡转账方式出借138720元,共计出借321880.38元。2020年6月23日,双方经结算后,秦某向邹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人秦某于2020年6月23日因资金周转向出借人邹某某借款人民币366300万元(大写:叁拾陆万陆仟叁佰圆),月利率1.5%,于2020年8月10日归还本息,如到期不能归还,因催要借款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由借款人承担。”秦某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借款后,秦某陆续通过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邹某某还款共计118100元,邹某某在庭审中予以认可。因秦某未偿还剩余借款,为此,邹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邹某某与秦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银行账户明细清单、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微信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邹某某与秦某的借贷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秦某借款后,应当按约归还借款本金,至今未归还,应当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关于借款本金,邹某某虽诉请借款本金为326300元,但经本院依法核实,邹某某仅通过转账方式向秦某借款321880.38元,扣除秦某已归还的118100元后,应由秦某向邹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3780.38元。

        法院裁判:被告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邹某某借款本金203780.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