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彩礼是否因该返还

2018-11-27 00:24:42


彩礼返还

问题:

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结婚登记,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杨清某诉刚宝某、周文某返还聘金纠纷案(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审民判决书)

裁判摘要: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构成非法同居,应当解除。在同居前一方当事人给付聘金的行为追求的是双方结婚,现结婚不能实现,另一方当事人应当返还聘金。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杨清某是为与上诉人周宝某结婚,才给付周宝某、周文某23万元聘金。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是按民间习俗举行仪式“结婚",进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不被法律承认的“婚姻”构成同居关系,应当解除。杨清某在同居前给付聘金的行为虽属赠与,但该赠与行为追求的是双方结婚。现结婚不能实现,为结婚而赠与的财物应当返还。一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在酌情扣除为举办"结婚”仪式而支出的费用后,判决周宝某、周文某将聘金的余款返还给杨清某,判处恰当。周宝某、周文某上诉认为23万元的聘金是杨清某的无偿赠与,不应返还,其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