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猪盘诈骗犯罪参与人员可能涉及的其他罪名

2021-06-11 10:17:44

    “杀猪盘”一般参与人数多,组织严密、分工精细,具体可包括供料组、话术组、技术组和洗钱组等。“供料版块”负责寻找诈骗目标,也即前端推广;“话术版块”负责在社交软件上聊天培养感情并诱导受害人投资入金;“技术版块”负责建立诈骗平台,如博彩网站、理财网站等;“洗钱版块”负责将诈骗所得钱款洗干净。

    如果一个“杀猪盘”案件经取证,能够证实各个版块之间的诈骗共谋比较清晰紧密,即各个版块人员对于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服务于他人以骗取被害人钱款的,那么即便提供的帮助行为种类不同,按照共犯原理都应当认定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但正由于“杀猪盘”类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越来越呈现出公司化、集团化、离散化的特点,一些“杀猪盘”案件中的版块人员,对于杀猪盘中核心实行行为情况主观上可能并不十分清楚。正如有学者谈到,在网络黑灰产业链条中,一些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员,对于他人是否实施犯罪、实施何种犯罪,主观上可能包括“漠不关心”和“心照不宣”等共犯犯意联络几乎为零的情况。如果在网络诈骗的整个黑灰产业链中,上下游人员和诈骗的实行犯之间没有比较明确的犯意联络,上下游人员对于诈骗实行犯具体是否实施了诈骗犯罪行为主观上也呈现“漠不关心”或“心照不宣”,那么认定上下游人员与诈骗实行犯构成诈骗的共同犯罪可能有所牵强。从杀猪盘案件的各个版块人员组成来看,其中“话术组”人员一般情况下属于诈骗犯罪的实行人员,通常应当认定诈骗犯罪。而“供料板块”、“技术版块”、“洗钱版块”人员,在某些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也可能认定为诈骗的共犯,如有证据证实“技术版块”人员搭建的赌博网络平台在后台设置给庄家通杀的作弊功能,那么就能够证实“技术版块”人员对于他人即将利用自己设计的赌博网络平台诈骗他人钱款有明确的主观认知,故应认定为诈骗共犯。但如果没有上述可以明确推定主观明知诈骗的证据的话,则可将“供料板块”、“技术版块”、“洗钱版块”人员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另外值得探讨的是,上述“洗钱版块”人员实际上还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司法实践中对“洗钱版块”人员在不构成诈骗罪共犯的情况下,究竟应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颇有争议。根据法律条文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犯罪所得而为其提供转账、套现、取现等帮助的。实践中,“洗钱版块”中的人员有的在诈骗犯罪发生前就提供银行卡给犯罪分子使用用于接收被害人被骗钱款之后则不再参与、也不再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有的则在诈骗犯罪既遂之后帮助犯罪分子将赃款从他人的银行卡中转账、套现、取现,而之前则未提供过自己的银行卡,如果是前一种情况则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则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两种情况的定性一般都是不存在争议的。存在争议的是“洗钱版块”有些人员在之前提供银行卡给诈骗分子用于接收被害人被骗款项,接收钱款后还帮助犯罪分子将赃款从所提供的银行卡转账、取现,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有的被认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的被认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有的则被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罪并罚。之所以出现上述分歧情况,主要是各方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认识不同导致。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只能是诈骗等犯罪既遂之前的帮助行为,如果诈骗既遂以后再提供相关转移赃款帮助的,则只能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那么按照这样的观点,“洗钱版块”人员在他人诈骗等犯罪既遂前提供银行卡帮助收取赃款,诈骗等犯罪既遂后又帮助从所提供的银行卡转账、取现的就只能认定两罪并罚,或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

    笔者认为根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条表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不能得出该罪的帮助支付结算行为只能发生在诈骗等网络犯罪构成既遂前的结论,事实上在他人诈骗等犯罪既遂以后提供银行卡帮助进一步转账、取现的,实际上同时也是一种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两者的行为模式可以是重合的。按照笔者的观点,在他人诈骗等犯罪既遂以后再提供银行卡帮助进一步转移赃款、取现的,可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且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可构成想象竞合,而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认定一般应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按照笔者的观点,上述在诈骗等犯罪既遂前提供银行卡帮助收取赃款,在诈骗等犯罪既遂后又帮助从所提供的银行卡转账、取现的,从整体上可以认定为实施了一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行为,同时该行为的后半段又触犯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种情况按照想象竞合的理论只能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一重罪认定,而不应该数罪并罚。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想象竞合从一重适用的前提必须是诈骗等犯罪前、后涉及的是其提供的同一张银行卡。如果行为人在他人诈骗等犯罪既遂前提供A卡帮助支付结算,在他人诈骗等犯罪既遂后帮助他人将B卡内的资金进一步转移、取现的,则仍应按照两罪进行数罪并罚。

来源:转载自法律读库